外籍华人 难享公房福利配给权

  发布时间:2009-9-9 15:17:20 点击数:
导读: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是否能享受国内相关公房福利配给保障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对已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的林先生,主张恢复原居住上海卢湾区某号承租权和使用权等诉请,不予支…

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是否能享受国内相关公房福利配给保障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对已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的林先生,主张恢复原居住上海卢湾区某号承租权和使用权等诉请,不予支持。 

  事由

  并户买下哥哥房

  已届80高龄的林止先生,原来一直住上海某公房。长期以来,这间公房内的北间和南间,是他与自己的父亲林祥共同承租的,东南间的公房则是他的妹夫和妹妹林丽一家承租。

  1989年2月,当时60多岁的林先生,注销了中国的户口,到美国探亲。10年之后,1999年10月,林先生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就在林先生出国探亲的日子里,在上海居住的林先生的父亲,1997年1月因病去世,与林先生父亲林祥共同居住在同一门牌号内的妹妹林丽,立刻向当地的物业公司,提出变更承租权的申请。由于这件事没有得到兄长的同意,所以一直没有正式办理。

  5年之后,即2002年3月,当地的物业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美国的信函,同意将租赁卡户名过户给林丽,落款盖有林先生本人的印章。一个月之后,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林先生的妹妹林丽,而林先生的妹夫也将自己和妻子承租的东南间和已过户的北间、南间并户,一共花去12万元,作售后公房买下,并且在同年9月,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纠纷

  妹妹代管是侵占?

  事情既然已经过去这么久了,林丽和丈夫一直认为这件事情得到了哥哥的同意。却没想到,在2005年的国庆节前几天,夫妇俩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兄长林止聘请律师,将他们告上法院,还将当地物业公司立为案件的第三人。

  林止先生在诉状里称,从自己出国后的1996年起,他就定居在澳大利亚,但一直承担着上海自己名下承租公房的房租。在父亲林祥去世后,又委托妹妹代他缴纳房租。2000年11月,自己的妻子在回上海探亲时去世,他把自己的社保卡转交妹妹保管,让妹妹林丽代为领取自己的退休工资,从中直接扣除应该承担的房租、电话费。长期定居在国外的林止,直到2005年才知道,上海原有自己承租的公房,都被妹妹、妹夫侵占了。于是,他请求法院判令妹夫、妹妹一家,以及当地物业公司达成的售后公房买卖合同为无效,要求恢复房屋内的设施,并请求法院判处律师费、调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而作为被告的妹妹林丽和妹夫则辩称,在父亲林祥去世4年之后,即2001年3月,当地的物业公司根据父亲已去世的现状,考虑到作为兄长的林止定居国外多年,所以,在他们提出申请并收到林止从国外发来的同意变更承租权的信件后,才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妹妹林丽。现在,林止却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同时,被告还认为,无论是适用原承租人加入外国国籍前,上海市关于出国定居者原承租公房的规定,还是适用原承租人加入外国国籍后其是否享有公房承租权的规定,林止都已经失去对其原居住公房的承租权。既然公房出租人与林止的租赁合同早已解除,那么妹妹妹夫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表示不认可林止的诉请。

  而作为第三人的当地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引起纠纷的房屋原系公房,林止曾经是联名承租人之一。而自己对于原被告兄妹家庭情况不清楚,为了防止租赁发生矛盾,物业公司是在收到林止的同意变更租赁户名信件后,依据有关条例,才办理了房屋租赁户名的变更手续,程序合法。


  法院意见

  非中国公民不享受公房福利

  我国原有公房配给制度,系保障本国公民居住利益,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林止于1999年10月,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2002年,当地的物业公司依据这一事实,以及原承租人林丽(亦是联名承租人之一林祥的女儿)的申请,加上林止同意变更承租权的信件,将上述房屋的承租权变更为林止的妹妹林丽。这一变更手续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现在林止否认同意变更的信件是他本人所写,但却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林止认为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出国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同意继续租赁的辩解,法院以为,林止作为外国人,不仅只是定居国外,其身份亦非中国公民,不属于享受我国公房福利配给保障的对象。退一步说,即使没有林止本人同意变更租赁权的意思表示,当地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终止与他的租赁合同关系,基于这一点所产生的后果,林止的其余诉请,法院均作出不予支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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