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上海的公寓式办公房、公寓式酒店等类住宅该怎么办?
问:2016年6月份,我在上海购买了一套公寓式办公房,签订了买卖合同也备案了,但现在因为上海加强了对这种公寓式办公房、公寓式酒店等类住宅的调控,我的这套房子一直不能交房,产证也一直办不出来,我要求开发商退房,但是开发商不同意退房,让我再等等。请问,我有权要求退房吗?
上海融孚所高军律师:像您这种情况,要求退房完全可行,开发商应当为你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款给你。2017年6月12日,上海住建委发布《坚决稳妥推进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依法督促开发商整改,切实维护购房人权益》的文件,再次重申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是违法违规的商业办公项目和相关开发企业,对于购房人而言,已网签的,购房人要求退房,开发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购房人要继续履行合同,可交付使用,相关信息记入房屋交易登记系统。
从这个规定来看,上海有关部门是坚决支持类住宅购房人退房的,如果开发商拒绝退房,可以向上海住建委、各区县住建委投诉,由住建委进行处罚。
从法律层面分析,您要求退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您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退房。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可以根据上述第(三)(四)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另外,您还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根据您的陈述,开发商现在无法交房,也无法为您办证,您签订的合同里面应当有这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同时会约定,如果一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超过多少天,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现在开发商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您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了。
总之,您可以以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以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您可以理直气壮起诉开发商维权。同时提醒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因此,您还应当及时的行使您的权利,解除合同,否则,解除权还有可能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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