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收据变 3千3中介下家互扯皮

  发布时间:2008-10-7 15:10:45 点击数:
导读:购房合同签订后,周女士与卖售人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并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然而周女士在向中介公司讨还定金时,却被中介告知已将定金中的一部分资金3万元付给上家,然而上家却称只收到3000元。为了这3万…

购房合同签订后,周女士与卖售人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并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然而周女士在向中介公司讨还定金时,却被中介告知已将定金中的一部分资金3万元付给上家,然而上家却称只收到3000元。为了这3万变成3千,上家与中介公司扯皮不止,周女士愤而打官司,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

 

  【事由】

  中介保管两笔定金

  2004年11月,周女士在某房屋中介的广告中看到了本市徐家汇路某弄1101室的挂牌信息,当即向中介公司表示愿意购买。很快周女士就与上家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及其所属车位的买卖合同。

  2004年11月23日,周女士根据与上家签订的涉及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中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开据一张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支票,金额为17万元,存放在中介公司处作为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待周女士与上家到卢湾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当天,由中介公司扣除上家应付的中介费5万元,剩余钱款由中介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上家。经记录,出票日的支票期为2004年12月10日。

  同日,周女士还与上家就该房屋所属地下车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在该合同附件中,周女士与上家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周女士于2004年11月23日支付现金3万元作为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待周女士与上家到卢湾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当天,由中介公司扣除上家应付中介费3000元,剩余钱款由中介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上家。

 

  【争议】

  收据金额出“花头”

  眼看房屋交易就要达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屋本身的某些原因以及上家对于房价走势的乐观估计,周女士与上家双方都起了不愿继续履行交易之心。于是,双方在协商之下解除了房屋及车位买卖合同,并在解除协议书中写明,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这房子不买了当然得把定金给讨回来,周女士原本就担心中介会生出什么事端来,于是带着双方的取消协议书和定金收条,来到中介公司讨还17万元的定金,然而结果还真是出了“花头”。

  当周女士依据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保管的钱款时,中介却告知周女士,17万中的3万元已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了上家,要求周女士自行去找上家讨还。周女士虽觉不妥,但急于讨回钱就亲自上门向上家索要3万元。可这时上家声称自己只收到中介给付的3000元,从没有收过3万元。周女士摸不着头脑,只能回到中介店里。

  第二天,中介人员陪同周女士再次来到上家家里,中介人员拿出了3万元的收据,要求上家给钱。然而上家却对中介公司拿出的收据提出异议,称3千成3万,这字据不真,被改过了,自己是断断不会付这3万元,就是这3000元也不付,等问题搞清楚了再说。如此这般,中介公司和上家“互踢皮球”,多次协商周女士这边仍然讨钱未果,她一气之下,请了律师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代管款项。

 

  【庭审】

  中介承担还款责任

  开庭后,法庭传唤了中介公司以及涉案第三人——卖售方。在法庭上中介公司陈述: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后,上家向中介公司提出合同都签订好了,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希望中介公司能够将3万元现金提前支付给他。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当时觉得合同已签,上下家的权利义务已受到合同制约,提前支付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就从17万定金中支付给上家3万元,同时上家出具收据一张。

  上家则表示,自己明明只拿了3000元,现在却是要3万,这字据上只有阿拉伯数字并无中文数字,因此收据本身有问题,被动过手脚了或者是另外伪造的。双方互不相让,在法庭上扯起皮来了。

  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是周女士告中介公司,因此中介公司与上家之间就3千还是3万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周女士与上家在中介公司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和车位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经纪机构,为确保周女士与上家之间的合同安全履行,代为保管周女士所付款,系经上下家同意,因此也无可非议。但既然是保管,就应该保管好。在周女士与上家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止后,中介公司理应将代管款项归还周女士。据此,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周女士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民事交易要“先小人后君子”

  本案中的房屋及车位买卖合同中,对周女士已付款项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均有明确约定。中介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安全履行,承诺对相关款项进行监管,就应当负起监管的责任。但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过于乐观,在没有征求周女士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管的款项支付给上家,是有严重过失的。如果中介公司支付该款项征得了周女士的同意,并有书面证明,中介公司就可以免除责任。

  值得赞赏的是,周女士在这次房屋买卖交易中表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对于房款的监管事先在合同文本中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掌握了有利的证据,减少了自己的交易风险,事实也证明了周女士的先见之明。而中介公司在返还了周女士的3万元款项后,还面临着与上家进行另一场诉讼,这3万元到底是怎样在上家的口中变成3千元的,还真不知道如何结案收场,加上败诉造成的审理费、律师费,中介公司由于未遵守合同而付出的高额成本是显而易见的。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购房人注意:进行民事交易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如有变化,应由权利人作出书面指示或承诺。约定要形成文字写进合同,才能在纠纷发生后成为证明交易的证据,口头约定在对方否认亦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很难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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