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中基于村民和政府利益均衡的政府定价探索

  发布时间:2009-9-10 14:42:43 点击数:
导读: 摘要:随着城市扩建改建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民用房拆迁市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其焦点正是在于拆迁补偿。在所有的拆迁中,如何给定被拆迁人的补偿一直是焦点问题,农村民用房拆迁也不例外。中国的补偿标准完全由政…

 摘 要:随着城市扩建改建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民用房拆迁市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其焦点正是在于拆迁补偿。在所有的拆迁中,如何给定被拆迁人的补偿一直是焦点问题,农村民用房拆迁也不例外。中国的补偿标准完全由政府制定,而且各地的差异性和弹性较大。从各地制定的评估规则来看,政府制定的补偿价格很难使被拆迁人回到拆迁以前的生活水平,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关键词:农村拆迁;村民;政府;利益均衡;政府定价
  中图分类号:F3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5-0039-03
  
   近几年笔者走访了一些中小城市,亲眼目睹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其中感受最深刻的是,城市扩张过程中涉及到拆迁民用房的政府补偿问题,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在这一点上发生激烈的冲突。本文将着重考查由开发商用地而涉及的农村民用房拆迁补偿问题。以下提及的政府特指直接参与民用房拆迁补偿定价的定价县级政府。
  
   一、政府与村民双方利益的均衡问题
  
   在所有的拆迁中,如何给定被拆迁人的补偿一直是焦点问题,农村民用房拆迁也不例外。中国的补偿标准完全由政府制定,而且各地的差异性和弹性较大。从各地制定的评估规则来看,政府制定的补偿价格很难使被拆迁人回到拆迁以前的生活水平,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1]。有些学者认为,根本矛盾在于补偿价格的评估是由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体评价单位来认定的,而不是以估价机构市场竞争来获取:估价内容上需政府及有关部门来界定,从而使基准价格名义上是市场价格,实际上还是政府指导定价。有些政府部门为了政绩,搞“形象工程”,有意压低补偿价,降低成本费用[2],伤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一般是分散的个体,是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弱势群体,是被动加入拆迁活动的主体。如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激发其抵触的行为,也将影响到拆迁的正常进行。只有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能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3]。至此笔者认为以上的看法不无道理,但存在着不足,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情况,忽略了政府参与这一过程的必要性和分割利益的现实合理性。首先农村土地是由村民承包经营,村民只有经营权,所有权仍然归政府所有。开发商要征用农村土地就必须由政府出面收回村民经营权,然后将经营权和所有权打包卖给开发商;其次在目前的现实环境中,中小城市由于相对欠发达,城市大力发展处处需要花钱,政府的财政压力很大。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困难,必然希望从拆迁中获得部分收益。这样必然会存在政府与被拆迁人争夺利益问题。政府补偿价格太低,被拆迁人利益受损;政府补偿价格过高,由于补偿费用来自于政府财政,补偿费用较高的话势必会影响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政府的其他功能的发挥就会因这种挤出效应而大打折扣,政府财政压力将更加大,政府利益受损。因此,不光村民利益要保护,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其利益也不容忽视,双方利益分配上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
  
   二、现实拆迁中存在的村民私自扩建问题以及传统解决方法的弊端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政府的定价策略并没有有效解决村民私自扩建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问题。就以江苏省泗阳县的三类区拆迁为例,该地的村民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在院里院外偷偷搭建,规模一般都在原有面积的2/3左右,其造成的浪费程度可见一斑。那么政府该如何应对三类区即农村地区这种村民私自扩建问题呢?以往政府都是组织人力进行巡查,发现了就拆掉,并处以罚款,这样不仅难以发现从而制止村民扩建,反而滋生了腐败行为。一方面,所罚款项去向不明,很大部分落入私人口袋,另一方面,村民通过行贿巡查人员,从而获得扩建的许可。
  
   三、政府如何定价解决以上两个问题
  
   在研究政府定价之前,我们必须将利益问题转化为效用问题来研究,我们注意到:同样的一个补偿价格给村民和政府所带来的效用是不同的,而任何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都首先应该使得所有经济行为参与人的集体效用最大化,然后在此基础上考虑如何分配这最大化的集体效用蛋糕以达到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因此,政府在农村拆迁定价过程中如果能考虑到两个目标:(1)防止村民扩建造成资源浪费;(2)保证政府与村民在集体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的利益分配一定程度上的平衡,那么以上出现在农村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下面将建立双价格模型来探索满足以上要求的政府定价策略,为了建立模型,我们作了如下的假设:
   1.市场的主体只包含村民和政府
   村民是同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博弈。
   政府的定价方法是个公共信息;政府对村民私自扩建采取以下策略:如果没有发现扩建,则以PH(下文称为补偿价格)每平方米的价格予以补偿,如果发现则以PL(下文称为惩罚价格)每平方米的价格予以补偿,且PL 2. ΔS   3.村民对政府发现其扩建的概率π的大小是未知的;
  π∈0,。在此我们假定在政府巡查可以动员的人力物力一定的情况下π只与扩建的规模和拆迁分布结构有关。我们先探讨π与扩建规模之间的关系。当ΔS不断增大时政府越是容易发现,因此π与ΔS是呈正相关的。在此我们引入一个变量π*,定义π*为只考查扩建规模是政府发现扩建的概率,并且π*= ΔS / (ΔS+S)。ΔS→0时,π*→0; ΔS→∞时,π*→1;接着我们在探讨π与拆迁涉及的方位之间的关系。因为城区扩建涉及到城市的不同方位,这就给政府发现村民扩建工作带来困难,政府无法动员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巡查防止村民扩建,需要拆迁的民用房越是分散政府发现村民扩建就越是困难。综上两点分析,π∈0,。
   4.村民在任一以下条件下都会选择扩建:条件一,扩建的预期补偿收益不小于不扩建下的补偿收益;条件二,在扩建的预期补偿收益小于不扩建下的补偿收益且PH>C时,如果村民认为π<π′ (临界值π′度量了村民承当投机风险的能力,是确定值),选择扩建;反之π>π′,选择不扩建,π′∈0,,这里包含这样的一个思想:当概率很小时,处于收益状态下的村民是风险偏好的。
   上文我们提到政府在市场定价中有两个目标,下面我们先探讨如何实现第一个目标:防止村民扩建而造成资源浪费。如果要想不发生,则首先必须让村民选择扩建的预期补偿收益并没有不采取任何扩建行动所带来的补偿收益多,即使得村民扩建的条件一不满足。
   若村民没有选择扩建,则其获得稳定收益S×PH;若村民选择扩建(ΔS),如果没有被发现,则村民继续接受补偿价格PH,所以村民的收益为:
   (ΔS+S)×PH-ΔS× C (1)
   其中C为村民每平方米扩建成本
   如果扩建真的被发现了,则村民必须接受惩罚价格PL,那么村民的收益为:(ΔS+S)× PL-ΔS× C (2)
   所以村民的期望收益ER:
   ER=(ΔS+S)× [π× PL+(1-π)×PH]-ΔS×C(3)
   要防止扩建,必须:ER≤S× PH即:
   (ΔS+S)× [π× PL+(1-π)×PH]-ΔS×C≤S×PH (4)
   式(4)能够有效使村民扩建的条件一不满足,但是未必能够使村民放弃扩建,因为村民扩建还有第二个条件,这一条件我们将在后文“效用蛋糕”的切割中讨论如何使其不满足。
  下面来考查政府定价的第二个目标,政府的第二个目标的实现首先要使得自身和村民的集体效用这块“蛋糕”最大化,然后在这块最大的“蛋糕”基础上考虑如何分配。在此我们只考察政府的定价策略对于双方集体效用的影响,故令U(PH,PL)。在选择集体效用函数方面我们本着以下标准:
   1.?藜u/?藜PH是不确定的,即PH的变化对于效用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这是由于PH越高的话,对于政府来说是不利的,对于村民而言是有利的。
   2.?藜u/?藜PL>0,PL的高低直接代表了惩罚的力度,PL越低惩罚越严重,村民的效用越小;另一方面,PL越低,说明政府并没有有效防止村民扩建,这便意味着政府的第一个目标没有很好实现,因此政府的效用也就越低。
   3. ΔPH/PH度量了村民扩建行为没有被发现下的政府与村民的效用变化;ΔP/P度量了村民扩建行为被发现的情况下,政府与村民双方的效用损失的变化。所以,政府与村民的集体效用的变化应该是两种可能的综合:
   Δ U / U=(1-π)× ΔPH/ PH-π× ΔP / P。
   综上标准笔者选择了这样的效用函数:
   U(PH,PL)=A×PH1-π(PH-PL)-π A为常数(5)
   利用(4) (5)式maxU(PH,PL)=A×PH1-π(PH-PL)-π
   st. (ΔS+S)×[π×PL+(1-π)×PH]-ΔS×C≤S×PH 建立拉格朗日函数求解得:
   PH=C×(1-π)/(1-2π) (6)
  ?鄣PH/?鄣π=C / (1-2π)2>0(7)
  
  四、根据模型做出的“效用蛋糕”,分析政府该如何“切割”才能保证自身和村民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的平衡
  
  先来分析高价战略和低价战略。π′的评估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因此从技术操作上应剔除这两个战略。
  下面来考察偏政府极端战略:PH=C。首先,毫无疑问,村民将放弃扩建,政府因而达到第一个定价目标。其次从经济角度讲,政府不需要动员人力物力巡查,节约了政府资源。并且相对于高价战略它的操作性较强,不需要对进行评估。但是它也是有明显的缺点的,就是相对于高价战略补偿比较低,村民仅仅获得了纯粹的房屋置换而没有多获得其他任何的超额收益,特别在扩建成本C与重建房屋的成本存在较大差距时,政府在这一定价中大大争夺了村民的利益,前面我们提到村民的效用与补偿价格的高低密切相关,所以偏政府出价战略势必伤害村民效用,这与保护村民利益的定价思想是矛盾的。但是这一战略的缺陷是可以弥补的,笔者认为政府可以从其他途径对村民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补偿来解决问题。比如按照涉及拆迁的村民人口数量进行拆迁额外补偿,由于人口短期内是刚性的,所以不会存在像扩建房屋那样的村民临时增加家庭人口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问题。这种做法相当于将“效用蛋糕”一切为三,一块按照PH=C切给村民,然后再在剩下的部分中再切一块以其他名义或者方式补偿给村民,通过多次的不同角度的补偿使得政府定价兼顾了村民的利益,并且彻底不需要配备任何的巡查,节约了社会资源,从而在这一做“(效用)蛋糕”分“(效用)蛋糕”游戏中达到“双赢”。
  笔者阐述了在农村民用房拆迁中政府如何运用定价来抑制村民扩建的冲动同时制作政府和村民的最大化综合“效用蛋糕”的过程,以及政府该如何根据自身情况分配切割“蛋糕”以使得双方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满足,最终达到“双赢”。
  
  五、拆迁中政府定价的原则性政策建议及本文不足
  
  1.补偿定价应该基于政府财政实力和保护村民利益综合权衡后制定,任何适当的定价都是希望双方达到一定程度的均衡。合适的定价能够解决好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改善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的实现。作为弱势群体的村民,政府理当予以保护其应有利益不受损害。
  2.为了有效防治村民私自扩建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政府最好选择PH=C的偏政府战略,一方面技术操作方便可行,另一方面,节省巡查监督成本。但是这一定价策略需要对村民进行额外补偿,所以政府需要注意额外补偿的方式和力度,以节省额外补偿中的交易成本。
  3.对于C的确定模型并未给出,这需要当地政府实地调查采集样本,进行适当的估算。如果C估算不准确的话依然无法有效防治村民私自扩建;如果准确估算了C却发现C较大偏离目前的房屋重置成本,则意味着政府采取PH=C的补偿策略时需要对村民进行更多的额外补偿。
  4.任何一种定价都不是万能的,要达到理想的目标,还需要双方的相互理解和配合,因此,政府的宣传政策也是很必要的。加强对村民关于补偿定价策略思想的宣传,让村民感受到政府在定价中是关注到民生的,减缓村民的抵触情绪,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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