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农村拆迁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09-9-10 14:43:51 点击数:
导读:近几年来,我区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拆迁安置过程出现了不少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区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区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最近,本人在天顶乡、岳麓街道办事处的部…

近几年来,我区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拆迁安置过程出现了不少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区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区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最近,本人在天顶乡、岳麓街道办事处的部分党政领导、村组负责人及部分被拆迁群众中进行调查,发现形势较为严峻,有的问题还极为突出。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少数干部群众对拆迁安置的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透,或者误解了拆迁安置政策。由于缺乏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对话交流的渠道,作为拆迁主体一方的干部对群众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甚至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上推下压,引起群众的不满。二是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对补偿标准的尺度掌握出现偏差。尽管政府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制定了统一补偿标准,但由于对同类房屋的结构、装修、价格等问题的认同上存在差异;对居民建在集体土地上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估价混同;甚至存在个别讲人情、论亲疏,对拆迁地面积的丈量、拆迁标的物的估价不统一,出现个别超面积丈量、超值估价等现象,致使被拆迁人之间相互攀比,引发矛盾。三是由于现行的有关拆迁安置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强,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有些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有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且在发放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侵犯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上述各种问题的产生,有其主观和客观的种种原因,但关键的一条在于我们的拆迁安置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为了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针对我区拆迁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供领导和部门参考。
  一、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首先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但是,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为此,在进行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的时候,我们除了开好动员会外,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如某街道拆迁户两年两次搬迁,安置无着落,其反映强烈。据了解,该安置地已在规划建设中,政府巳按时足额发放了过渡费,这是政府拆迁安置工作中的一项政策规定,通过政策宣传,这些拆迁户很快消除了怨愤。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二、坚持拆迁调查、安置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由于当前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任务繁重,特别是拆迁安置工作时间紧,且工作量大,为了追求工作效率,政府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实行大兵团作战,这往往是要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也成为产生安置拆迁纠纷的原因之一。为此建议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保稳定。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主管部门对土地征用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依据以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期限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告;对拆迁补偿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拆迁数量、补偿依据、补偿费数额、被安置农业人员数量、农业人员安置方式、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具体实施的步骤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布,接受被拆迁地群众的监督,防止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特别是安置对象和房屋拆迁等补偿安置到人到户的,更要十分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成立核查组,掌握统一补偿标准,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确保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迁安置不公而引发矛盾。
  三、完善拆迁安置工作中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区安置拆迁补偿依据主要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但该条例原则性强,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困难,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较多。在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拆迁补偿工作,使安置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根据宪法精神和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计划生育法以及《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农业人口数的统计应严守政府通告之日的底线,对前不溯及,对后不顺延。
  (二)服义务兵役(含超期服役的)的现役军人应参与安置分配;未随军迁出、其户口在拆迁地的军人家属(包括其配偶和子女),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三)拆迁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出,但未分配安排正式工作的,凭在读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四)具有拆迁地户口,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五)享受"五保"优待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其补偿费由村组代管。
  (六)拆迁地已出嫁妇女,离婚后因生活无着落而回迁的人员(含已回村落户、法定抚养的小孩,)和婚嫁到拆迁地妇女而离婚后其户口仍在拆迁地的人员(含再婚随迁、法定抚养的小孩),应当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婚嫁农村的出嫁女,其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只能一次性享受一方安置补偿,已在男方参与安置补偿的人员,不参与本地安置补偿分配;未参与男方所在地安置的人员,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安置补偿分配。如户口回迁或者未迁出的上述人员与村组另有书面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男到女方落户的可参照执行。
  (七)婚嫁城镇、未随迁的拆迁地半边户及其子女,应同等参与安置分配;但一方已享有国家福利分房的,可不考虑宅基地和住房的政策性优待。
  (八)原籍在拆迁地,因生活所迫或历史上的政治原因被迫外迁,后其户口又回迁原籍,并分有责任田土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外地回迁户与村组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
  (九)返乡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其配偶系再婚的农村户口,经村组集体研究和村民会议通过,准许其迁入的,应当给予安置补偿,但与村组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未处罚到位的计划外生育子女,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农村独生子女可享受安置补偿有关政策性优待,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无正当理由迁入的农业人口(含空挂户),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十二)欠有国家税费、集体公益事业折价款以及其他集体欠款的人员,其安置补偿可以折扣欠款后按实发放。
  四、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重点工程建设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费的发放到位,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安置工作,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重点工程的建设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重点工程建设受到阻滞。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迁群众的"公仆",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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